县殡葬综合改革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03-05 16:25:29     文章来源:整合    阅读人数:

哪些省市县地区正在推行殡葬强制火化政策越详细越好。

  中国四化建设与13亿人民关注的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改革——逐步淘汰火化制度,尽快推行生态葬法息息相关。
  同问。。。

安徽阜阳太和县倪邱镇殡葬改革是怎么改的

  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类型: 规章
  颁布: 安徽省政府
  日期: 1994年02月25日
  
  (省政府令第53号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19日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殡葬管理的方针是: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
  第三条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公安、卫生、建设、工商、土地等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省范围内,除因条件限制的金寨、岳西、旌德、绩溪、休宁(不含县城)、歙县(不含县城)、黟县、祁门、石台、青阳、东至11个县和黄山区为土葬改革区外,其他各市、县均为实行火葬的地区。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少数交通不便难以开展火葬的边远乡、村,可暂不实行火葬。具体乡、村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报省民政厅批准。
  第五条在实行火葬地区死亡的人员的遗体应当火化。
  提倡用骨灰寄存或不占、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禁止土葬(包括骨灰入棺土葬)和遗体外运。遗体确需外运的,须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
  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殡仪馆处理遗体,凭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在外地死亡的,凭死亡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无名尸体,凭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和接尸通知。
  第七条遗体在殡仪馆的保存期限,除经市、县民政部门批准外,不得超过7天,逾期由殡仪馆火化。
  公安机关需要保存的无名尸体,保存期超过7天的,其逾期冷冻防腐费由公安机关负责,其他费用由民政部门负担。公安机关查明尸源的,费用由责任者或其亲属承担。
  第八条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自运遗体的,殡仪馆应对其运载工具进行消毒。
  第九条对患有甲类急性传染病、炭疽病死者的尸体以及高度腐败的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殡仪馆应及时接尸,立即火化。
  第十条土葬改革区应当进行土葬改革。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利用荒山瘠地,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节约土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县可建立经营性公墓,乡(镇)、村可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内的遗体应平地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一条禁止占用耕地、林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禁止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墓地、墓穴。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基本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而迁移平毁的坟墓,禁止返迁重建。
  第十二条建设用地内的坟墓,建设单位应在用地前1个月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认领起葬,所需费用按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承担。无主坟墓由建设单位负责遗骨火化或就地深埋。
  第十三条禁止在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以及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建造坟墓。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
  第十四条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丧葬迷信用品。
  实行火葬的地区内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土葬区内生产、销售棺木和土葬用品的单位或个人,须经民政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给营业执照。具体管理办法由省民政厅、工商局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殡仪馆、经营性公墓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省民政厅批准,市、县民政部门兴办。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市、区)民政部门批准,乡(镇)、村兴办。
  建造殡仪馆的费用,列入市、县基本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从事殡葬业务的单位,应自觉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方便群众,增强服务观念,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七条在殡葬改革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拒绝、阻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殡仪服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退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6年8月11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殡葬管理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你好!
  
  就是挂羊头卖狗肉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殡葬改革工作当前主要任务是什么

  深化殡葬改革,推动绿色殡葬仍然是核心内容。我认为重点有3项工作。第一,结合新农村建设来推动农村殡葬改革。新农村建设为殡葬改革提供了有利的时机和条件。新农村建设的内容之一就是乡风文明,这句话就与殡改有直接联系。如果乡村都乱埋乱葬还谈什么乡风文明?所以我们对新农村建设与殡葬改革的必然联系要有机遇感和紧迫感,要从上到下提高重视程度,更要抓住机遇,力促殡葬改革。第二,要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推动骨灰处理多样化。“十一五”规划讲到的要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这都是殡改的初衷和任务。所以我们应该总结各种经验,多方面地去探索骨灰处理的多样化,更好地建设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据我了解,目前除了海葬、树葬、花葬等生态葬法外,又有了创新。比如延边就实行吹灰葬,用嘴把骨灰吹飞,意喻着升天,既满足了丧属对亲人的美好祝愿,又节约了土地,保护了环境。第三,要推动生态墓地建设。虽然我们提出了殡葬改革的第二次革命即不留骨灰,但在一个时期内,公墓还是要存在的。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把公墓建成生态型的。我提出过要把公墓建设成为生态型、园林化、艺术性的,能把墓地建成公园是我们追求的目标。未来城市经营性墓地怎么一个建设方法,我们也要拿出指导性的意见。具体到农村公益性墓地,我们则要想办法尽可能规范和节约占地面积。
  最后,我们还要加强殡葬设施、提高技术含量,并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高素质高水准的殡葬从业队伍。
  做好群众工作
  
  2007年是我市推进青山白化治理、推进生态葬法的攻坚破难之年。一年来,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及全体殡管干部职工认真贯彻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继续深化殡葬改革工作,不断加大青山白化治理、丧事管理力度、加快生态墓地建设步伐,确保年度殡改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截至12月10日,我市“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90.3%,其中国(省)道、高速公路沿线及重点乡镇坟墓治理率为93.6%,重点工作目标以青山白化治理为主的重点乡镇治理率为86.4%;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可投入使用19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为87.5%;丧事扰民现象有所缓解,丧事集中办理工作逐步推开。现将今年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二○○七年殡葬改革工作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殡改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殡葬改革力度,巩固殡改成果,加快生态墓地建设,整治丧葬陋习。6月26日,市政府在市人民大会堂组织召开了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市殡葬改革宣传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各县(市、区)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青山白化治理重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等参加了会议。市政府副秘书长陈光元主持会议。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德康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会上,市委常委、副市长黄德康对殡葬改革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并代表市政府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了《2007年度殡葬改革工作责任书》。市殡葬改革领导小组副组长、市民政局局长周文珍对2006年全市殡葬改革工作进行总结回顾,并部署我市2007年度殡葬改革工作三大基本任务:一是“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90%,其中高速公路、国(省)道重点区域实现无坟化;二是生态墓地建设覆盖85%以上的行政村;三是丧葬陋习改革群众满意率达到70%以上,洞头县7月1日开始推行遗体火化。
  (二)出台《通告》,大力整治丧葬陋习
  为了营造和谐社会环境,推进温州市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革除丧葬陋习。市政府于2月份出台了《关于禁止丧事扰民行为的通告》(〔2007〕1号),《通告》就丧事扰民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划定了丧事严管区。《通告》规定:丧事活动必须集中在市殡仪馆办理,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运送到市殡仪馆。在医院亡故的,由医院及时通知当地殡仪馆接运遗体,医院不得将遗体运出院外或让丧户接运回家。并就违反本《通告》行为的,做出明确查处规定。为及时传达《通告》精神,市局共印刷《通告》2万余份下发至各地,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禁止丧事扰民行为,推行丧事集中办理,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从9月份开始,鹿城区对市区丧事严管区内出殡的丧户进行现场管理,市殡仪馆予以积极配合,针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燃放烟花爆竹、吹奏哀乐的丧事扰民行为,殡仪馆立即暂缓死者遗体火化,经批评教育,待丧户认识到丧事扰民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并自愿在温州都市报上登报检讨后给予火化。此做法收到良好的效果,丧事扰民现象得到一定遏制。为使丧事集中办理工作顺利推开,11月底,鹿城区再次下发《通告》,规定:从12月1日开始,禁止在市区丧事严管区范围内提供存放遗体冰柜出租服务,遗体必须在24小时内运送到市殡仪馆,同时推行市区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同日,乐清市市区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也顺利推开。鹿城区、乐清市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既方便了丧户办丧,又节约了开支,既净化了环境,又受到了社会的好评。为全面推行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提供了经验。
  (三) 开展巡回督查,巩固青山白化治理成果
  清明期间,针对群众集中进行祭奠这一实际情况,为防止青山白化回潮,市局组织人员对全市“三沿五区”青山白化治理工作进行巡回督查,要求各地抓住春季殡改工作的有利时机,大力开展坟墓整治和植树绿化工作。同时,为全面落实全市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掌握各地青山白化治理重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确保全市年度殡改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市局分别于8月、11月、12月,组织人员三次对全市各地殡葬改革工作进展情况开展全面督查。督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查看、清点、听取汇报等方式,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督查意见反馈至各地党委、政府,并报送给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有力地促进了各地殡改各项工作的落实,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开展课题调研,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
  为顺利完成生态墓地建设覆盖85%以上行政村的目标任务,针对我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局集中力量,于5月25日开始,开展了历时2个月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课题调研活动。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召开了全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课题研讨会,深入到各县(市、区)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进行了调查摸底,对882位群众进行了《公益性生态墓地使用情况民意问卷调查》,同时还到台州等兄弟市考察取经。最后,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经反复分析论证,撰写了《温州市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的现状和对策》。此次课题调研活动全市共有30多人参加。同时,为及时了解全市生态墓地建设进程,市局不间断地组织人员深入实地对生态墓地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各地严格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精神规定的标准进行建设。截止12月,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可投入使用19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为87.5%。
  (五)开展经营性公墓年检验审,落实整改措施
  4月份,召集全市各公墓单位负责人召开公墓建设管理工作会议,传达省民政厅2007年度公墓年检验审精神,部署2007年度公墓工作任务及清明期间殡葬活动管理事宜,并签订《责任书》。7月份,召开公墓整改工作会议,布置落实公墓整改内容和整改措施,完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9月份,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公墓年检验审的通知》要求,分步骤、有计划地对全市公墓进行自检、初检和复检,通过听汇报、查台账、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对照省厅《公墓年检标准》,对12个公墓逐个检查,综合考评,集体评议。10月底,省公墓检查组对我市公墓开展年检验审工作。检查组分别对瑞安市安泰生态墓地、永泰陵园、瓯海区凤凰山陵园和永嘉县桃源陵园进行检查,并听取了我市公墓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汇报。通过检查,检查组充分肯定了我市公墓建设工作所取得的成绩,肯定成绩的同时,检查组还就我市公墓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一是公墓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墓碑超高;二是公墓收费价格偏高。经验审,市局立即向存在问题的公墓下发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务必在年底前做好整改工作,确保整改工作达到既定标准。
  (六)加强殡葬执法队伍建设,推进殡葬管理体制改革
  为进一步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健全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加大监管执法工作力度,市局及时召开全市殡葬改革管理业务工作会议,各县(市、区)分管局长、社事科长(有殡改职能)、殡管所长、监察大队长和殡仪馆主任等参加会议。会议传达了《关于理顺殡葬管理体制 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浙民事〔2006〕269号)和全省殡葬管理体制改革座谈会精神,并确定平阳县民政局为全市殡葬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单位。与此同时,市局开展全市殡葬管理队伍建设调研工作,经努力,截止年底,全市已建立殡管所7个;建立殡葬管理监察大队8个,其中,今年7月份、8月份分别成立了洞头县民政执法大队和鹿城区殡葬管理监管执法大队,进一步健全了殡葬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为确保殡葬监管执法的公开、公正、透明,严格按照“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离、强化执法”的原则,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仪馆、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彻底分开,健全和规范了殡葬监管执法机构,努力形成组织健全、责任落实、信息畅通、管理规范、执法严明的殡葬管理网络。
  二、存在问题
  (一)“三沿五区”范围不断扩大,青山白化治理任务日益加大。
  经过多年的青山白化治理,我市青山白化现象得到明显改观,但由于重点工程建设、道路的开通、景区范围的扩大,全市各地“三沿五区”范围不断扩大,许多过去隐蔽的坟墓逐渐显露,青山白化治理任务日益加大。而如何巩固多年治理成果,防止青山白化回潮也将成为我市殡葬改革工作的难点。
  (二)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缓慢,违规超标建设现象严重。
  截至12月底,全市共规划生态墓地359座,已审批283座,覆盖行政村比率虽达到87.5%,而实质上可投入使用的的生态墓地只有193座,仅占已规划审批数的68.1%,而且已建、在建和可投入使用的生态墓地中,有相当数量的生态墓地普遍存在违规建设和超标准建设、墓地绿化率低下、墓地名称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甚至有个别的生态墓地还在大肆建造遗体墓。究其主要原因是:大部分生态墓地的投资者多为个人,政府没有资金投入,个人投资者为谋取赢利,迎合群众口味而大量建造违规墓穴,导致生态墓地“经营化”,以至生态墓地的生态型和公益性无法体现,当然这其中也有群众观念的问题。另外,因前期审批手续办理不到位问题,而引起的信访事件也有上升趋势。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生态墓地仍只停留在前期筹备和林地报批、山地平整阶段,真正动工兴建的不多。
  (三)丧事扰民现象依然存在,丧事集中办理难以推开。
  市区丧葬陋习工作经过长时间的整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丧事扰民现象仍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并未得到根治。而推行丧事集中办理作为根治丧事扰民行为的有效途径,群众接受度并不强,群众陈旧的思想观念导致丧事集中办理工作始终难以推开。经过长期筹备,目前我市仅鹿城区丧事严管区和乐清市市区已推行丧事集中办理工作,尽管已采取多项优惠措施,但群众对丧事集中殡仪馆办理工作的态度仍不够积极。
  三、二○○八年工作要点
  2008年全市殡葬改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巩固和扩大青山白化治理成果,严防坟墓修复回潮;加快和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积极推行生态葬法;稳步推进丧事集中办理,坚决制止丧事扰民;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完善殡葬长效管理机制,使殡葬改革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一)巩固和扩大青山白化治理成果,“三沿五区”坟墓治理率达到30%。根据省厅关于生态省建设新的目标任务要求,各县(市、区)民政局要对历年未治理的坟墓及“十一五”规划可预测的“三沿五区”范围扩大坟墓新增数重新进行统计,作为新的治理基数,2008年“三沿五区”视线范围内坟墓治理率达到30%以上。同时,防止对已治理坟墓的修复和翻新也是明年青山白化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做到发现一座拆除一座,决不手软。治理青山白化拆除坟圈是手段,植被绿化、恢复山体原生态是目的,因此,明年要抓住春秋两季,全力做好坟墓的绿化,坟墓绿化率要达到70%以上。
  (二)进一步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可投入使用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要覆盖80%以上行政村,实行生态葬法的比例达到60%。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是全市明年殡改工作的重中之重。第一,要加强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公益性生态墓地建设,确保公益性生态墓地的生态型和公益性。第二,要加快建设进度,实现可投入使用的公益性生态墓地覆盖80%以上的行政村。第三,加强对骨灰安置的监管,对骨灰的流向实行跟踪管理,要提高公益性生态墓地的使用率,切实有效地遏制乱葬滥埋和新建、修复坟墓。积极引导群众使用公益性生态墓地、公墓、骨灰存放处(室、廊、墙、纪念堂),大力倡导树葬、草坪葬、花葬、山崖葬、壁葬、撒江、撒海和骨灰集中存放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处理骨灰的生态葬法,力争实行生态葬法的比例占总死亡人数的60%以上。
  (三)加大对丧事扰民行为整治力度,群众对丧事活动办理的满意度达到80%以上。第一,继续坚决执行市政府《关于禁止丧事扰民的通告》,实行联合执法、综合治理,大力开展对丧事扰民行为的整治,杜绝丧事扰民和出大殡现象。第二,稳步推进丧事集中办理,逐步扩大丧事集中办理的范围,教育引导群众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第三,努力提升殡仪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水平,为广大丧户提供“便捷、高效、质优、价廉”的殡仪服务。
  (四)洞头县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工作,全市遗体火化率实现100%。2008年1月1日起,洞头县全面推行遗体火化工作,我市将真正实现全境遗体火化。坚决防止遗体土葬和骨灰装棺再葬。
  (五)建立健全殡葬管理队伍,理顺殡葬管理体制,使我市的殡葬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长效管理轨道。根据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和省民政厅《关于理顺殡葬管理体制加强和规范殡葬监管执法工作的意见》,市级建立殡葬(民政综合)执法支队,各县(市、区)组建殡葬(民政综合)执法大队,乡镇(街道)指定专职殡葬管理员,逐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殡葬管理网络,尽快解决好各地普遍存在的缺人员、少经费、占编不在岗、在岗没编制、机构不健全、名称不规范等问题
  
  现在我也不知道,应该入乡随俗。
  应该像嫁鸡随鸡嫁狗随狗一样
  天津北仓殡仪馆改扩建实行一条龙服务和火化这是一成不变的了,彻底取消殡葬服务中心这不成心让社会上的人全体下岗失去谋生发展道路这不是灭绝人性吗?

民政局殡葬管理划入什么类别事业单位改革

  属于社会事务——行政服务类
  我们县殡葬管理所是事业全供单位

衡山县公职人员殡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革除丧葬陋习,严肃殡葬改革工作纪律,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带头示范作用,根据中、省、市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要在殡仪馆或合适场所集中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在居民区、城区街道、公共场所搭建灵棚。
  第三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要廉洁自律,不得大操大办、铺张浪费,不得利用职务或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得为违法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行为提供便利。
  第四条在火葬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必须实行火葬,不得违法土葬或火化后将骨灰装棺再葬;在土葬改革区,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遗体应当在公墓内集中安葬,不得散埋乱葬、超规格建墓立碑,修建高大豪华坟头;少数民族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及其家属去世后,尊重其民族习俗,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安葬。
  第五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应带头文明祭奠、生态祭扫,主动采用敬献鲜花、植树绿化、踏青遥祭等方式缅怀故人,不得在城区街道、林区、景区等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
  第六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要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直系亲属、朋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管理,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散埋乱葬和豪华大墓治理工作,不得推诿阻挠。
  第七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殡葬活动中,违规搭建灵棚治丧,在禁火区域焚烧纸钱、燃放鞭炮,乱埋乱葬、超规格建墓立碑、修建豪华大墓或者阻挠坟墓治理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丧事活动中,大操大办或利用职权、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依照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关于规范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条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九条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去世后,未按规定办理丧事或者安葬的,不得发放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第十条党员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法违规殡葬行为,不制止、听之任之包庇纵容,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一条临时聘用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一律由用人单位予以解聘和辞退。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行。
  可以私聊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