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墓地续费】墓地使用期限怎么算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1-11-01 15:17:39     文章来源:采编    阅读人数:

  房子有产权的话题,那么墓地有没有使用权限这个问题呢?北京市民政部门明确指出,墓地是存在使用年限的,和我们正常的房子一样,到了年头之后我们要续费,续费基本都是墓地费用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10不等,具体的还要咨询园区本身,大部分园区都是按照20年一续费的原则。针对这个话题,我国出台的一些政策中到底有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是20年呢?
 

墓地年限
 

  1、《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明确指: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土地使用年限延长,其土地上的墓地使用年限应自动延长。”“按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这是从保护群众利益和方便群众缴费的角度提出的限制性缴费周期。”

  结论:经营性公墓的护墓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20年

  2、《殡葬工作政策法规汇编》红头文件规定

  1997年7月21日由国务院总理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25号令,发布《殡葬管理条例》。条例第十一条“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按照规划允许土葬或允许埋葬骨灰的,埋葬遗体或者埋葬骨灰的墓穴占地面和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不占耕地的原则规定。”

  结论:国家没有具体界定“墓地使用期限”,要求各地出台“原则规定”。

  3、民政部门公墓管理规定

  1998年5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囯办发[1998]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意见》,意见是“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

  结论:文件以“意见”下发。至于“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没有具体明确“墓地使用期限”,且还加了一个“原则上”。

  4、《公墓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在1992年民政部民事发24号文件印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16条称“经营性公墓的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结论:近20年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也仅仅对管理费的收费作了一个硬性要求“一次性收取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年”。

  5. 《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规定

  1998年6月18日民政部民事函《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通知》,“骨灰进入公墓安葬的比例不宜大,同时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测算,进行规划设置”。

  结论:此“通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不是“20年为一个缴费周期”,此“使用周期”是否等同彼“缴费周期”说明当时应该在试行阶段。
 

红头文件
 

  6、《殡葬管理条例》规定

  1998年9月16日民政部民事发[1998]10号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墓穴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

  结论:此“解释”“20年为一个使用周期”,也加了“原则上”一说,但是没有“点破”“墓地使用期限”。

  从以上五点结论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殡葬政策这方面并没有明确的指出来必须要按照20年一个周期来实施,但是有的园区以已经是按照这个方式来运作。公墓在管理运营当中所经历的事情必然也会导致公墓到底怎么已续费从而落实相应的政策。

  其实调查了解到全国各地公墓陵园收取墓主亲属交纳的护墓费(管理费)不一,有一缴五年、十年、二十年的,也有计入墓价不再另行收取的,还有免缴的。最长的缴费也不超过二十年。收费的项目都是护墓(管理)费,不是墓地使用(租赁)费。如果收取的是墓地“使用(租赁)费”,就不能冠以“护墓(管理)费”,这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混淆。

  我认为我国“公墓管理”确实到了一个该切切实实加以规范、明明白白挑明政策、实实在在全国统一的时候了。若再长此以往政策界限模糊不清,靠着各自理解,各行其是,今后执行殡改新政无法给墓主亲属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 “公墓使用期限”究竟为多少年?笔者认为主管部门该给一个明确且很权威的红头文件的时侯了。

  我国出台 的政策其实很多票,在新的《殡葬管理条例》还没出台前,可否试行个过渡性政策?作为重大国策之一的殡葬改革是一项国家行为,迫切需要政府在政策法规上给予规范以强力支持。这个问题也是经过殡葬界多年深入探讨的话题,其实动脑子想想就能相想出,如果政策落实了都会出现问题呢?这也是作园区管理者担心的问题。